案号 |
|
申诉人 |
|
案由 |
|
被诉人 |
|
案 情 简 介
|
|
||
仲裁庭 意见 |
首席仲裁员: 年 月 日 |
||
审批 意见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仲裁庭对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在查明事实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时使用的。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____人仲案字[ ]第___号”。
四、使用本表时,“仲裁庭意见”一栏在填写仲裁意见后,首席仲裁员应签名。
五、“审批意见”一栏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填写“同意呈报”或“不同意呈报”,并签名,同意呈报的案件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2023-08-04714
2023-08-041080
2023-08-04491
2023-09-01261
2023-08-03731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