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传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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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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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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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和/或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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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时间 |
年 月 日 |
应到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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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宣布: 本院依照
年 月 日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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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拘传票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被拘传人。 被拘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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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拘传情况
执行人 |
(本联拘传后存卷)
注:①本拘传票样式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拘传当事人时使用。
②“执行人宣布”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决定对________予以拘传。”上述内容应由执行人向被拘传人宣布,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
③人民法院印章,应加盖在年月日处。
④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附:
拘传票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强制当事人到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拘传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被告是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
第二,必须是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第三,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执行人员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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