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离不开海关的监管,海关对通关企业的管理包括进口商品的查控和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今天带大家一起看看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应当关注的海关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应对原则是怎样的?
1跨境电商业务的海关相关法律风险
1.特殊商品的经营资质要求
跨境电商及其相关企业在特殊商品经营上除了应当遵守海关监管规定之外,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如果电商平台自营业务中包括了食品经营行为、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且实际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经营品类中包括了药品,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电商平台自营业务中包括了医疗器械,应取得《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2.关于跨境进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无论跨境电商是采用自营、第三方商户入驻还是两者结合的模式,都面临着平台上售卖的物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对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未经授权进出口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查扣,构成侵权的将予以没收。如果进口过程中被认定采取逃避海关监管手段,将可能进一步构成走私行为。
对自营的跨境电商平台,如果跨境电商的贸易规模较大,以货物方式进出口,那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都要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如接受第三方商户入驻,应明确审查商家和货物的范围和流程,明确商家的备案责任,保证货物流和信息流能够对应,对于在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可以追朔到侵权人,同时应当及时处理侵权商品,包括通知权利人、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惩罚侵权商家等,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环节的独立义务
尽管在跨境电商平台的订购中,消费者是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是代收代缴义务人,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代收代缴义务人承担着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并按照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义务,以及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在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等方面的义务。
换言之,即便消费者并未向平台支付有关商品的进口税款,依据该条规定,企业同样具有向海关代为履行纳税的法律义务。甚至如果出现海关事后追查认为有关商品存在税号、价格等申报不实、不准确等情况,并进而要求补税的情形,则很有可能海关部门会要求平台直接承担此补税义务,再由企业向消费者追缴。
4.消费者保护领域“避风港”的运用
“避风港”原则借用自版权保护领域中的概念,原意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上,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平台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跨境电商平台只有在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作为网络服务商的定位并充分披露销售方真实、有效信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5.申报不实或走私行为风险
在货物进口报关时如有低报价格、化整为零、伪报品名,申报的数量、规格、价格、税则号列、商品性质等未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准确,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或走私行为。
走私行为与申报不实的实质区别在于当事人有无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例如,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提供错误的清关材料,有计划地由“水客”夹带奢侈品入境等将涉嫌走私行为,可能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
启示:在自营模式下控制好供应链的管理,同时应保证所控制的物流企业的关务合规;在第三方商家入驻的模式下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进行合理审查、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必要时推出对失信商家的惩戒措施,发现入驻商家的走私行为及时向海关部门披露并配合调查等,避免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6.海关信用等级降低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一般信用企业,海关适用常规性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具有一定约束性和惩戒性的管理措施,
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将适用严格管理措施,包括适用80%的平均查验率、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检验检疫查验率、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等货物进出口业务、限制法人代表和高管的兼职、实行限制性外汇管理措施、从严审核债券发行和股票发行、限制其投融资或对其授信等。
7.海淘商品退货漏税风险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因此,在海关放行后30日内,如未发生退货,则平台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否则可能存在被海关认定为偷税漏税的风险;如发生退货,则跨境电商平台在同时满足“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时达到不予征收税款且调整交易累计金额的要求。
8.客户海淘额度被盗用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从税收法定的角度来讲,只有消费者的真实购买行为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
如果跨境电商平台出现冒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清关、盗用其免税额度的行为,无论是发挥主要还是辅助的作用,无疑都将同时涉嫌侵权和走私,如果偷逃税金额达到一定金额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2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风险应对原则
第一,提前预防,及时响应。企业提前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商品归类、价格申报、文档保存、危机应对等合规机制。如果已经发现有违规的迹象,应果断整改并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重视沟通,争取理解。海关对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企业在发现合规风险或者接到海关监管要求时,应积极主动沟通,取得海关理解和认可。
第三,合规通关,信用背书。企业应当保证海关估价、商品归类、特许权补税等方面都不能越过监管红线;争取包括申请AEO高级认证、汇总征税、“各部委联合激励”等在内的优惠政策,实现税务利益和通关利益最大化;善于运用权利救济措施化解海关对企业不利的行为,比如申请并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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