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已判,国内仍办?
典型案例:
2001年6月10日谢某与詹某结婚,双方婚后在加拿大定居,谢某为中国国籍,詹某为加拿大国籍, 2008年10月5日加拿大某高等法院判决谢某与詹某离婚,该判决书经由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认证。2015年7月9日谢某父亲谢大某去世,詹某请求人民法院分割谢某所继承的财产。双方就谢某与詹某之间是否还存在法律关系产生纠纷。谢某在与季某登记离婚之前,谢某未曾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关于谢某与詹某间的离婚判决。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人民法院承认外国审判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若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即外国应与我国具有相关条约,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反之,若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
(2)外国法院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反之,若案件本应由我国专属管辖,即认为该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3)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该国外判决已经在国外的法律程序已经到了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度。
(4)审判程序公正。即国外判决若为缺席判决或裁定,申请我国进行承认和执行时,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若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的除外。
(5)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人民法院承认外国审判的内容范围:
有关人民法院承认外国审判的内容范围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即我国人民法院只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包括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3.案例分析
本案中,本案中谢某与唐某间的婚姻在2008年10月5日被加拿大某高等法院判决离婚并由相关领事馆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本案中,谢某在与季某登记结婚之前,谢某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关于谢某与詹某之间的离婚判决。因此,无法对于加拿大作出的谢某与唐某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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