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为了维护双方关系的稳定,常有男女双方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是否通过诉讼要求继续赠与。
一、赠与的分类
赠与可以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婚前附条件赠与所附的条件一般是订立婚姻。
二、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继续赠与
针对一般的赠与,一般是不能要求继续赠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以上两条分析,该种赠与不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所以是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
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未达到条件,即未订立婚姻,是可以不履行赠与合同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使订立婚姻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仍然可以拒绝履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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