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即“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指导意见》中的“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如何界定?“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也是对法益的侵害,与“不法侵害”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有所不同,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的复杂性,以“暴力”型不法侵害为例,“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未持械或凶器,直接使用身体对他人施以轻微暴力,如拳打、脚踢、掌掴等,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伤害或仅造成显著轻微的伤害。同时对“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的急迫性和防卫手段应具体把握,亦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而对于行为人的辨识情况以及防卫手段的具体裁判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具体个案情节予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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