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关系破裂,女方要求男方返还恋爱期间借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向女方的两笔微信转账应予抵扣。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支付宝等线上平台支付转账方式在民众之间逐渐普及。有别于银行窗口存钱、邮政储蓄寄钱等传统转账方式,线上平台转账具有程序简易、操作简单、转账快捷的优势,但同时转账凭证中显示的转收款双方多为网络昵称而非真实姓名。当双方发生金钱纠纷向法院起诉时,还款人向微信昵称的转账是否为向借款人本人的转账便成了法院需要认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通常与银行卡关联的具有收款功能的微信号需要实名认证,如果收款人否定还款人转账的微信主是其本人,收款人一般只需出具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及昵称即可。在还款人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的前提下,相对于要求还款人再次举证证明微信号与微信昵称的同一关系,收款人否定上述待证事实的成本较低。而且法院可通过当庭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若收款人否认收款微信昵称即其本人,法院可当庭要求收款人出示其微信号以及微信昵称,或者要求诉讼双方进行简短的微信聊天,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信息确定案涉事实。
提示一:
情侣分手后发生财产争议而最终闹到法庭的不在少数。即使打算删除账号、聊天记录等,在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与借款、赠与等相关的必要证据,避免影响到自身的举证能力。
提示二: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保障个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充分举证,涉及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转账事实争议的,可以提前找其所属公司开具信息详细的转账电子凭证。
提示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若进行虚假陈述,当事人不仅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还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处罚。
2022-11-22790
2022-11-22864
2022-11-22801
2022-11-22575
2022-11-21502
2022-11-21223
2022-11-21912
2022-11-21856
2022-11-21138
2022-11-18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