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菜市场周边不得设置农副产品经销点为由不予工商登记合法吗
【案例观点】:不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因镇江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被合并组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被告具有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的行政职权。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本案中,原告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本案被告适用丹政办发(2012)29号《某市菜市场建设规范》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以原告距某农贸市场不足200米为由作出不予登记,但该规定与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不一致,也与《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第(七)项“积极发展菜市场、便民菜店、平价商店、社区电商直通车等多种零售业态”的指导意见不相符,也违反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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