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的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正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的手段。
刑事拘留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局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往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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