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工程造价的要点有助于提高工程的审计质量和工程结算审计,控制工程造价的五个要点分别是重点审查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查结算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审查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审查;暂定价;计算是否正确和审查变更减少及其他费用是否正确这五个方面,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重点审查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重点审查合同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如何计算,是按实结算还是变更增减调整,变更单价如何计算等在合同中如何约定。
2、重点审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人工、材料涨价等政策性文件规定调整范围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结算方式,如结构变化较大,无法进行变更增减结算,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沟通方可审计。
二、重点审查结算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
招、投标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是建设单位对投标活动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工程一经中标,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并进行实施。
在审计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决算报价是否符合招标规定、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内单价是否与投标单价一致,合同外变更单价是否与投标报价计算方式一致,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清单报价规定等。
三、重点审查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合规
1、对设计变更签证资料的审查。主要审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规,是否经原设计人员变更,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扩大建设规模是否经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超规模造价如何结算,是否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等。
2、对监理变更签证资料的审查,重点审查签证手续是否与实际做品一致,签证的工程量有无图示尺寸,计算公式、隐蔽工程有无纪录,所有工程量是否经过三方现场实量。在审计过程中要对那些变更造价;奇高;要重点审查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重点审查;暂定价;计算是否正确
在工程审计时,要重点审查;暂定价;是否进行供货商招投标或市场询价,材料价格是否符合同期信息价及市场行情。其次要重点审查;暂定价;的组成部分,主材价格中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运输、损耗等费用,综合单价的内容是否重复,计算方式是否与投标一致。
工程转包纠纷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如何处理一旦建设工程被人民法院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程转包,就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纠纷的发生,处理工程转包纠纷的原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工程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
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工程转包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则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是发生多次转包的,则列直接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生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一般应以挂靠施工单位和被挂靠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施工单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单位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总之,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一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非法而无效后,将会引发一系列纠纷的发生,给当事者造成的损失也将会是十分惨重的。因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警惕在工程施工中进行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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