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赢了公司,没钱可执行怎么办?

律师文集 劳动纠纷 231°c 2023-06-07
小李是某公司的业务主管,任职期间,公司不但不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年假更是无影无踪,最终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基本获得支持,但公司已经悄悄把账

小李是某公司的业务主管,任职期间,公司不但不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年假更是无影无踪,最终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基本获得支持,但公司已经悄悄把账户财产转移完毕了,小李无奈,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赢了劳动仲裁,困在执行路上

业务主管小李被违法解除后,立即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作出裁决,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小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7000元、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57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31500元。由于双方均未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现已生效。

该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未向小李支付上述钱款,小李便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虽未对劳动仲裁结果提出异议,但悄悄把财产转移走了。

小李仍未放弃,执行之路道阻且长。该公司股东为小孙,小李以小孙未实缴出资为由,要求追加小孙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小李又向法院院提起诉讼。

公司变更出资,一夜蒸发480万

该公司于2016年8月初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小王和小齐。其中小王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小齐认缴出资为2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19年8月21日。

2016年8月18日,小王将100万元股权转让给小李,将200万元股权转让给小齐,至此小王退出公司股东会,小齐认缴出资400万元。

2020年6月23日,小李、小齐分别将其持有的出资100万元和400万元转让给小孙。小孙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将认缴出资期限延长至204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日,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的公司,为何一夜之间变成了20万元?

2020年10月26日,小孙向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转账摘要为“入资款”。2020年10月29日,小孙将其认缴的出资额1万元转让给小齐。公司章程修改为小孙认缴出资19万元,小齐认缴出资1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均变更为2020年10月26日。该公司的前世今生大概如此,股东在孙、齐、李、王四人之间流转。

胜诉要不回钱,追加股东一并执行

公司在尚欠小李劳动报酬未付清的情况下,小孙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也未通过必要方式通知小李,就将注册资金由500万元减少到20万元,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小李的利益,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法院支持追加小孙被执行人。小孙应在未实缴出资(4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劳动裁决书所确定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至此,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小孙名下的财产了,小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终于有盼头了。!

赢了劳动仲裁,在后续的诉讼中也胜诉,但喜悦的心情却被执行程序泼了冷水,一个公司的账户约竟是0元?此时劳动者究竟能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这些情况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本案的情况就是如此);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所以说,小李是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劳动者再小的权利也是权利,老板们千万不要以为通过一些特殊操作就能钻法律漏洞不支付工资,结果实际上是反过来给自己挖了个大坑,埋下法律隐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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