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律师文集 刑事案件 388°c 2023-06-06
刑事律师经常谈到的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不同的办案阶段有那些权利?一、受案立案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

刑事律师经常谈到的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不同的办案阶段有那些权利?

一、受案立案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据此,如果群众受到了人身或者财产侵害,向公检法机关报案以后,公检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报案人或者控告人有权知道不立案的理由,且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另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刑辩者说:

1. 只要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出具报警回执,报警回执通常有民警的联系方式,有关案件的调查、立案进展,被害人可联系民警获取相关信息。

2.若案件不立案,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以便于被害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起侦查监督。

二、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中也赋予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知情权,《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对案件有知情权,如果案件被撤销了,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案件的受害人。另外,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被害人对其也有知情权,如果认为鉴定意见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 刑辩者说:

1.被害人可以联系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进展,包括罪名、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以及所查清的基本事实。

2.公安机关不得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害人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被害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呈捕或者逮捕的意见。

5.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被害人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返还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

6.公安机关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被害人。

三、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应当将不起诉的结果告诉受害人,被害人有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的权利,也可以不经过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刑辩者说: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3.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

四、一审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有对于判决结果的知情权。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遇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被害人陈述是一项证据的种类。则可知被害人有作证的权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受害者,他们不仅仅希望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同事他们也希望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法律事实上也赋予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这一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 刑辩者说: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4.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5.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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