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电商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戴秋秋
一、导读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认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会选任产生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人人争夺”的情形是指发生原法定代表人不认可股东会决议且未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以致工商登记与股东会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并产生公司代表权争议。
本文主要梳理“人人争夺”的情况下,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司法认定原则及如何解决公司代表权争议的实务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人人争夺”的情况下,公司意志代表权的认定原则
“人人争夺”的情况下,关于公司意志代表权的确定,内外纠纷应区别对待。对于纯粹的公司内部纠纷,应尊重公司章程、股东会有效决议的效力为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就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若是涉及公司以外善意第三人的外部争议,则应基于工商登记商事外观主义和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认定原则。
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大某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某公司具有拘束力。本案起诉时,环保科技公司已经对大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其新任命的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反对大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某公司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环保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诉讼的提起并非大某公司真实意思的上诉理由成立。
笔者认为,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对其内部事务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力,即对业务经营、人事任免等享有自主决定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亦是如此。公司内部依法召开股东会更换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如上述案例,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撤回已提起的诉讼。
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1号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某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案诉讼发生时,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变动事项”未办理登记,但这不影响对杨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该条虽对“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没有作出规定,但亦未明确禁止。且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本案中,原审法院准许杨某作为兴某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笔者认为,公司依法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虽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向法院递交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相关手续,其有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北京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1995年4月13日刘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公司签订了革新里项目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书上有某公司的公章及刘某的签字。……刘某在签订协议时虽已被其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该决定属某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刘某代表某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依据。不能以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
笔者认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直接影响到商业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信赖,仍然认为变更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代表,进而与之进行交易,则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已实际变更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律师实务建议
当原法定代表人拒绝交权且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新法定代表人如何撤换旧法定代表人,进而取得公司代表权?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提出以下思路供参考:
一、依法召集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更换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二、向原法定代表人发送通知函,通知原法定代表人办理移交手续,并要求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拒绝办理移交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的,以公司为原告,根据公司形成的有效股东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要求其履行移交及协助变更登记义务。
三、如公章、证照在原法定代表人手上,则提起证照返还诉讼,由新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签字,代表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进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四、结语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比例控制公司,而公司的小股东掌握着法定代表人职位、公章、公司证照等,对公司享有直接控制权。当公司股东出现对立的时候,各方往往会对代表公司意志的工具如法定代表人职位、公章、证照等进行争夺,这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建议公司创始人或控股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委派自己的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占得先机,以避免出现公司代表权争议的情形。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文章中的诉讼法当前已失效,替换可引用的是民法典相关的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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