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当公公和儿媳妇共同生活时,如果公公对儿媳妇实施暴力,则可以认定为家暴。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可能发生、正在发生或者刚刚发生,在当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立刻报警。报警后,民警将会对事件介入和调查,民警的出警记录和笔录会是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最为有利的证据。但在当时情况不允许报警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应当尽可能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有效地保留证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公公长期地、一贯性地对儿媳妇实施虐待行为,那么可以依法追究公公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丈夫和妻子之间存在着相互救助的法定义务,如果丈夫明知妻子的生命健康收到侵犯,明明有能力却不加以救助,那么将因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公公对儿媳妇实施家庭暴力,并不构成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存在家暴行为的,可以被认定为感情破裂,调解不成后,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受害方也不能主张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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