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
答辩人陈某某针对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没有向原告借款12万元,原告陈述的内容不属实。
具体理由:原告在诉状中陈述“2022年1月开始,被告便经常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借款未出具借条,2022年8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同时经双方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12万元等”不属实,答辩人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即便有借款,均已经偿还了,原告的称述不属实。
二、若原告坚持认为答辩人向其借款12万元,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例如借条、借款的交付方式、资金来源等,若没有证据证明,则其主张不成立。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2023-03-08562
2023-03-07291
2023-03-07537
2023-03-07464
2023-03-0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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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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