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办公室恋情,合法吗?
今天看到一条咨询,“有法律规定禁止男女朋友在同一家公司吗?”,类似这样的咨询不少,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会见到,不少公司是禁止办公室恋情的。
之前在网上看到一组关于这个事情的调查数据:14.9%的企业完全禁止办公室恋情,53.5%的企业虽无明文规定但不提倡办公室恋情。由此可见,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究其原因,无外乎情侣双方在一起工作或有上下级关系,的确会对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对其他员工也不公平。
现实中多数公司面对这种情况,一般采用主动劝退、直接辞退等方式处理,以上不管采用哪一种,公司都可能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于是,有的公司便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禁止办公室恋情,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有的甚至直接写入劳动合同、要求员工签署《禁止办公室恋情承诺书》等。那么,这些措施有效吗?
一旦确认办公室恋情,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呢?
劳动法虽然赋予了企业可以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约束员工在岗期间行为的权利,但是,这是有特定前提条件的,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任何组织及个人侵犯。
所以,企业即使存在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的规章制度,也会因该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规章制度自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自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不会成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So,公司只能“祝福”了?
当然不是。我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
公司是做足疗服务的,女孩是前台,负责登记技师出勤、点钟等事项;男孩是技师,俩人偷偷恋爱了,公司也没人知道。后来,男孩的出勤和点钟数都比其他技师高,工资也比其他技师高出一截,久而久之引起了公司管理层的注意,仔细调查后才发现,男孩和女孩是情侣关系,俩人一起合计着,女孩登记出勤、点钟时,给男孩多登记一部分。后来公司就辞退了这两位。
由本案可以看出,公司内部一些岗位,员工如果存在情侣关系,确实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如何才能合法合规的把这个头疼的问题解决好呢?正确的做法是从细节处去做规定,法律倡导婚恋自由,但并不支持情侣联合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公平竞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公司不能禁止办公室恋情,却可以禁止或者要求情侣做一些行为,比如规定不准在办公室有过分亲昵的行为、有办公室恋情应当及时告知、不准在办公室因私事吵闹、打骂、情侣岗位有利益冲突时,公司有权对其中一方做岗位调整等。这样规定,既不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又可以有效的解决办公室恋情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说到底,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婚恋的权利,公司不能违反法律干涉员工的婚恋自由,但是公司有权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因办公室恋情带来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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