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出借人借出的钱款属于银行贷款,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2013年,某学院因自身发展需要资金欲向石某借款,石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将6万余元款项刷出后借给某学院。同时,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五年,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该学院在连续支付三年利息后,未再及时履行《借款合同》,石某将该学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石某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学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该学院仅支付三年利息,导致石某在经济困难的情形下,依然要向银行偿还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本金、利息及手续费。该学院认为,石某出借的款项为信用卡套现资金,非石某本人的自持闲置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只需偿还本金,无需偿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系石某取出信用卡的款项,而并非石某的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石某与某学院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石某与某学院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学院主动提出并组织、办理相应手续,而石某为提供案涉借款支出了相应的利息、手续费。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某学院应向石某偿还本金,并按照石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案涉借款发生时起支付资金占用费。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信用卡具有专属于持卡人的性质,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扰乱市场金融秩序。同样,无论从网商银行、“美团”平台、还是“花呗”套现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若借款人明知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仍借用的,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借贷双方应携手共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构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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