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协议中是否能约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众说纷纭,观点不统一。李晓娟律师认为针对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明显带有人身关系属性的部分,约定管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离婚协议会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债务)三个部分。离婚是人身关系,子女抚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财产分割是财产关系。所以,一份完整的离婚协议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确定管辖。
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李晓娟律师认为,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的,属于上述条款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约定是否有效,我们主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有一方反悔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则因该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且离婚协议未生效,因此,约定管辖无效,适用一般管辖,也就是说需要原告就被告。
第二种情况,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已经在民政局做了备案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续因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财产给付义务,另一方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
以上可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管辖,因财产分割问题引起争议的,约定管辖有效。因离婚协议引起争议的,李律师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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