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对律师服务费进行了新的规定。最主要涉及风险代理律师费的规定:
不得适用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诉讼案件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民事诉讼三类。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均不得风险代理。民事案件中又有三类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1)敏感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
(2)劳动与社会保障案件: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
(3)婚姻家事案件:婚姻继承、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风险代理各个阶段收取律师费合计最高金额:
(1)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3)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4)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风险代理相关规定须在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
告知事项包括:
(1)风险代理的含义
(2)禁止适用风险代理范围
(3)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
(4)其他
解读
规定对律师风险代理的比例上限可以说是大幅下降了,对于不得风险代理的案件也重新加以明确,同时要求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记载上述规定。对律师收费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此外,还有不得私下收费,律师费均应由律所统一收取,需要律师代为转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至律所;除代理费、律师代付费用及异地差旅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这些一贯的规定也进行了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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