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
100,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收费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收取;
100,001至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
1,0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
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75%;
1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5%;
50,000,001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25%。
原来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所收的代理费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在50元到300元的范围内确定。并且,如果离婚中涉及的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还要超过20万元部分的0.5%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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