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收费标准
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方法为:收费数=标的额×费率+增加数。
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5)、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需要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6)、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每件交纳100元。
(7)、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需要每件交纳400元。
(8)、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按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0)、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案件。
(11)、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①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②按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③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④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12)、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①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有被执行人负担。
②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③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④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二、土地增值税税率速算扣除数表
因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所以根据不同级的超率累进税率推算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所以,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扣除项目金额×50%×30%+(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4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6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因此,归纳为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只是为了方便速算,结果都是一样的。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速算表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遗产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
关于遗产纠纷诉讼费标准:
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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