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是需要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的,因此也是与诉讼一样是需要收取相应费用的,我们知道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那么,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有什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费。
1、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法律快车提醒您,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一)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二)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何收取?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在涉及到民事纠纷的强制执行的话多数是由法院的执行局来实际执行的,但在向法院申请进行执行时是要求支付一定的执行费,但按照规定往往这个执行费最终都是由被执行人也就是申请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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