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747°c 2024-07-2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4-04-25

施行日期:2014-04-25

时 效  性:有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在工作人员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情形下给予帮助的一种制度。基本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情况下,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基本社会保险有强制性、互济性、储备性、补偿性等特点。《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会保险法》在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助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共同构成“五险一金”。

“五险”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一、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指通过适当的资金来源和待遇支付安排,保障公民在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稳定、可靠的生活资料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国务院于2008年3月出台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T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2011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继续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是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明确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4)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5)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下一步将根据试点的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全面实现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固定的资金来源和待遇政策安排,保障公民因患病存在生存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风险,以及为了治病而增加生活费用支出时,从医疗保险基金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事业单位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覆盖面窄、公平性差、资金来源不稳定等弊端逐步显露出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城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从1994年起,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后来扩大到20多个省区的近40个城市。199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在全国普遍建立。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目前,用人单位缴费率全国平均为7.43%,最低的为3%,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贝达到10%和9%;个人缴费率平均为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三、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治疗、康复所需经费,或者给予职工及其供养人员必要补偿和生活费用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四、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通过资金来源和待遇项目安排.,为因失业而暂行中断I=作收入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一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重新就业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对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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