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我国,除了人民调解外,还存在行政和司法调解等手段;在调解外,还存在通过仲裁、审判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些手段和方法共同构成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方法体系,彼此各具优势,互为补充。
人民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却不是唯一的方式,对于那些经过人民调解员多次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里“仲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行政手段包括复议、裁决等手段,司法手段主要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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