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本条是关于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均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活动合法、有效的进行,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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