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 886°c 2024-08-1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规追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违规的职业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改正不及时、不彻底、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不到位、人员不到岗、指导不及时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规或违约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有权依据相应规定,调整实习安排,直至终止协议。因违规或违约带来的后果,职业学校可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