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354°c 2024-09-2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规定了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主体。

释义和理解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规范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六十二条和第八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设定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筑保温工程对施工水平要求较为严格,若未充分掌握其施工方法、技术要求,或工人水平较低、施工管理不够严格,易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外墙面空鼓、开裂、脱落、渗水,内墙面反潮、发霉、泛霜、结露等。考虑到保温系统的材料结构性能质量需经过较长周期的四季及昼夜温差变化,以及与周围环境的交互影响之后才能予以确定,本条对保温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规定为5年。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温工程保修期的起算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中应当包括对保温工程保修期的规定。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还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向购买人明示。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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