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978°c 2024-09-2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主旨

本条是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总原则和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概况

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处于起步阶段。在北方地区,采暖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零星分散,未形成较大的规模和体系;供热体制改革整体推进速度缓慢,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所需的计量、调控等硬件措施改造和法律制度及配套保障措施仍然滞后;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尚在初始阶段,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在过渡地区,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较晚,各地区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在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尚处于摸索阶段,大多数地方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未予重视。

以建筑节能服务推动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已凸显出巨大的潜力。1997年以来,我国通过与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合作,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了一些建筑节能服务项目的试点。近年来,过去服务于工业领域的能源服务公司纷纷进入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据对100多家能源服务公司的调查,建筑节能服务项目占全部项目数的58%,建筑节能服务投资占到全部项目投资的21%,虽然这些项目仅局限在少数商场和超市的部分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方面,但建筑节能服务的市场需求非常大。

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改造资金筹措困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特别是在北方采暖地区涉及热源、热网、用户等各方利益,改造的资金无正常的筹措渠道,出现筹资难、实施难的困难局面。三是技术方案不够合理。有些北方地区只针对解决热费收缴难问题进行分户控制改造,而不考虑围护结构的节能,花了钱却不节能或达不到节能标准指标的要求。过渡地区和南方地区的节能改造没有形成适合本地区气候条件、人们生活习惯、用能方式的技术体系。四是未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已进行的节能改造工程中,其用能系统很少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而继续沿用传统的化石能源和低效的供能方式。五是,未重视投入收益比和回收周期。个别地方对节能改造的投入收益比与合理的回收期以及用户利益考虑和重视不够,缺乏科学论证,出现单纯为了改造而改造,而实际上却不节能或节不下能的尴尬现象。六是缺乏经济激励政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国家层面缺乏经济激励政策,在北方地区并由于供热体制改革进展不快,业主及用户对节能改造积极性不高。

二、既有建筑改造应当从实际出发

建筑用能的高低与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性明显。当地社会发展水平是直接影响当地居民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本的接受程度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程度。因此,在开展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在摸清当地既有建筑能耗水平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和步骤。

三、既有建筑改造应当因地制宜

地理气候条件的区域差异性决定了建筑节能改造内容的不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是增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和提高供热采暖系统的效率;过渡地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是增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改善室内热环境,或者对已有的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供热采暖或空调制冷系统进行改造;南方夏热冬暖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要是增强建筑物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加强遮阳措施,提高空调

制冷系统的效率。被改造的内容应使其达到热工性能和供能系统的效率符合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在建筑的规划、设计阶段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但在上述三个区域,围护结构保温与隔热、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系统的效率有时需要同时兼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考虑太阳能、水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

四、既有建筑改造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分类实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节能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详细分析建筑能耗特点,识别出节能改造的重点区域及建筑,提出节能改造的主要内容及相应技术,优化各地节能改造模式。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寻找适合各地的投融资模式,并做好群众宣传工作,形成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的社会氛围。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定义

本条第二款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了定义。按照该款规定,一是,节能改造对象是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二是,节能改造内容是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进行改造,使之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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