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500°c 2024-09-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主旨

本条是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范围的界定。凡不符合严寒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等各气候区所对应的居住建筑强制性标准和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公共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均属于节能改造的范围。

2.改造前应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通过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业主对改造的意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取得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节能改造。改造项目应在充分分析改造投入及改造产生的节能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基础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群众意愿统一的项目进行改造。

3.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由于建筑建成年代、结构安全性、业主意愿不同、改造投资来源多样等多种因素,不可避免地存在改造方式的不同,因此,应当在尊重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既可单独进行节能改造,也可结合旧城改造、房屋修缮、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和包括扩建、改建在内的多种方式进行改造,为探索多种节能改造方式留下创新发展的空间,从而避免反复多次的改造,给业主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

我国既有建筑总量大,节能改造的方式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实现既有建筑节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有计划地逐步进行,不能追求一蹴而就,要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这件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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