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40°c 2023-12-0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群众自治组织了解和通报信息责任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的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包括两项内容: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

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主要居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其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基层实际。其具体义务包括:

1.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

2.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