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行为适用。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六十条已作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则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般讲,法律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水土保持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在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水土保持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水土保持法》不适用于我国XX和XX两个特别行政区。
2.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上述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概念,即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因此,水土保持至少包括4层含义:自然水土流失的预防、自然水土流失的治理、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人为水土流失的治理。
1.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2.自然因素是指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侵蚀营力。这些营力造成的水土流失分别为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混合侵蚀。
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在降雨、径流等水体作用下,发生解体、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包括面蚀、沟蚀等。
风力侵蚀,是指风力作用于地面而引起土粒、沙粒飞扬、跳跃、滚动和堆积的过程。沙尘暴是风力侵蚀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
重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或基岩在重力作用下,发生位移和堆积的过程,包括崩塌、泻流和滑坡等形式。
冻融侵蚀,是指土体和岩石经反复冻融作用而破碎、发生位移的过程。
混合侵蚀,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种侵蚀类型,如崩岗、泥石流等。
3.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即人为水土流失,也指人为侵蚀,是由人类活动,如开矿、修路、工程建设以及滥伐、滥垦、滥牧、不合理耕作等,造成的水土流失。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12-01862
2023-12-01439
2023-12-0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