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的规定。
一、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的总则,涵盖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部内容,具有提纲挈领、全面指导工作实践的作用,在某一具体工作找不到对应条款时,可适用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来予以解释和解决。在几十年的生产实践中,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对指导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治理,对预防保护工作也提出了要求。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提出了“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1991年颁布实施的《水土保持法》提出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二、本条修订增加了“保护优先”和“突出重点”的内容,并将“综合防治”修订为“综合治理”,“加强管理”修订为“科学管理”,使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更加科学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强化了“预防”的地位,体现了我国生态建设与保护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的战略性转变。二是原“综合防治”之中的“防”,已经在“预防为主”中体现了其含义,故将其修订为“综合治理”。三是强调因地制宜和突出重点要相辅相成。针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任务非常艰巨和国家财力相对有限的现实国情,既要全面重视、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尤其是对重点地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防治。四是强调水土保持管理的科学性。水土保持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科学管理是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三、修订后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体现了四个层次的含义: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为第一个层次,体现的是预防保护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在水土保持工作中,首要的是预防产生新的水土流失,要保护好原有植被和地貌,把人为活动产生的新的水土流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为第二个层次,体现的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全局性、长期性、重要性和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综合性。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必须进行全面规划,统筹预防和治理、统筹治理的需要与投入的可能、统筹各区域的治理需求、统筹治理的各项措施。对已发生水土流失的治理,必须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优化配置,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形成综合防护体系。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为第三个层次,体现的是水土保持措施要因地制宜,防治工程要突出重点。水土流失治理,要根据各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分类指导,科学确定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目标和关键措施。如黄土高原区,措施配置应以坡面梯田和沟道淤地坝为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荒山荒坡和退耕的陡坡地开展生态自然修复,或营造以适生灌木为主的水土保持林。长江上游及西南诸河区,溪河沿岸及山脚建设基本农田,在山腰建设茶叶、柑桔等经果林带,在山顶营造水源涵养林,形成综合防治体系。东北黑土区,治理措施应以改变耕作方式、控制沟道侵蚀为重点,有效控制黑土流失或退化的趋势,使黑土层厚度不再变薄。西南岩溶区,应紧紧抓住基本农田建设这个关键,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土资源,提高环境承载力。西北草原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水资源,控制地下水位的下降。对已经退化的草地实施轮封轮牧,有条件的建设人工草场,科学合理地确定单位面积的载畜量。当前,我国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国家财力还较为有限,因此,水土流失治理一定要突出重点,由点带面,整体推进。当前国家水土流失治理的重点区域应当是黄河中游、长江上游、珠江上游、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大江大河中上游地区。黄河中游的黄土高原区则要将多沙粗沙区治理作为重中之重。治理的措施上要抓住坡耕地改造这个关键。
“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为第四个层次,体现的是对水土保持管理手段和水土保持工作效果的要求。随着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水土保持管理也要与时俱进,引入现代管理科学的理念和先进技术手段,促进水土保持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提高管理效率。注重效益是水土保持工作的生命力。水土保持效益主要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要统筹兼顾三大效益,妥善处理国家生态建设、区域社会发展与当地群众增加经济收入需求三者的关系,把治理水土流失与改善民生、促进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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