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本条是关于邻近铁路线路的道路和桥梁设置保护铁路线路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规定。
本条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规定了设置范围,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路堑上的道路,以及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着一部分既有道路。这些道路的存在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如果全面拆除,成本将会很高,执行起来很不现实;但是,如果不对这一区域内的道路加以管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又有可能通过道路侵入铁路线路,诱发安全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此外,由于交通的迅速发展,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大量存在;因为没有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或者维护管理不到位,车辆及其他物体冲出桥梁,坠入铁路线路与火车相撞的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因此,对上述道路和桥梁,本条例作出特殊规定,加以管理。
二是规定了设置程序及要求。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相关技术政策和规范。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
三是规定了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作为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维护、管理主体。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主要依附于道路桥梁之上;明确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的维护、管理主体地位,即赋予其相应的责任,为铁路线路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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