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本条是关于对船舶申请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的规定。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大型船舶运输大宗散装货物可以节省成本而受到欢迎。受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或者航道水深等条件限制,一些大型的液货船不能直接靠泊码头正常装卸作业,只能通过过驳作业的方式进行装卸货。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往往给海洋环境带来很大的威胁,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往往是灾难性的,因此需要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主要指散装油品、散装化学品、液化气等散装液态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货物。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事先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安全和应急措施等材料。船舶应按照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作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单航次过驳作业或一般过驳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特定水域过驳作业、多航次过驳作业或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答复,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答复时间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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