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推定船舶非法排放船舶污染物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船上所有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及相关操作,都应如实记录在规定的记录簿或船舶文书中并随时接受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但在实践中,有时尽管从表面上看,船舶已按规定记录了污染物的相关处置操作,但根据监督人员的合理计算,船舶运行过程中应当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与污染物处置记录并不符合,存在明显出入,那么船舶就存在了违法排污的嫌疑。鉴于船舶违法排污的行为往往在海上偷偷进行,海事管理机构难以进行有效监控、取证困难,为了严格规范船舶排污活动,有效打击违法排放行为,此种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情形视为船舶存在违法排放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记录簿应当在作最后一次记录后在船舶上保留2年或者3年。污染物排放或处置记录是判断船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或处置操作的直接证据。因此,本条例将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的行为,视为船舶违法排放行为同样的违法性质。
三、本条针的罚款数额幅度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高于不配备防污文书、证书和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行为2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其主要原因在于本条设定的处罚关注点不在于留存记录和记载排污记录行为本身,而是通过排污记录反映出来的船舶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问题,与船舶未按照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幅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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