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本条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合理调度船舶或使用浮动设施,提出的明确的要求。
调度船舶和使用浮动设施是生产、经营行为。但是船舶、浮动设施直接关系到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调度和使用船舶、浮动设施时,必须考虑如何符合水上安全的要求和保证安全。考虑安全时应予注意的主要因素有:
(一)船舶、浮动设施的功能、性能和局限性,特别是船舶、浮动设施的承载能力、强度和稳性,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报警设备、应急设备等安全设备的有效性。
(二)船员和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应变能力,特别是个人消防、急救、求生和救生的知识和技能。客船、用于公众服务的浮动设施,船员和工作人员还应当具备在紧急情况下管理拥挤人群的知识和有效引导、疏散群众的技能。
(三)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条件,特别是水深和通航密度,水上水下障碍物,航标、通信和救助条件,其他船舶、浮动设施对自身的影响,以及自身对附近交通秩序和周围正常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浮动设施的影响。
(四)水文气象条件,特别是水流湍急的水域,洪水和枯水季节,雷雨、大风易出现的季节,冰冻和解冻季节。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调度和使用船舶、浮动设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与生产、经营方面的因素合理协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地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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