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本条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包括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企业)在对其拥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责任。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所属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属于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该安全管理包括陆上和船舶、浮动设施上两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该制度应当包括各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的过程和程序,安全管理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实现安全管理的条件和资源,安全作业的规范,对错误和问题的追溯和措施等。
(二)向工作人员或雇员(包括船员)宣传安全规定和安全知识,提供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所有人员都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三)保障船舶、浮动设施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造、维修、检验和维护,并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作业,使船舶、浮动设施经常处于安全和良好的状态,特别是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必须处于时刻可以有效使用的状态。
(四)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计划和措施,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演练,保证在意外或者突发事件或事故中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五)对直接或者严重影响安全和防污染的行为,应当明令禁止,并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倾向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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