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本条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及其船员,在保持船舶、浮动设施在合法、安全航行和作业的静态基本条件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要求。
一、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执法监督机构,其责任是监督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管理人保证船舶、浮动设施在投入航行、停泊、作业的初始状态符合安全、适航的基本条件。但是,这种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条件,必须由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在营运过程中通过规范的操纵和作业、正常的维护和保养、安全值班和良好的管理予以保持,这是作为船舶、浮动设施的所在单位和船员的基本职责,是船舶、浮动设施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基本保障。
二、保持船舶、浮动设施合法、安全的静态基本条件,应当建立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规定必要的规范或标准,并对此给予相应的指导。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检验、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值班和船员适任资格方面已经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应当遵守;国家尚未统一规范和出台相应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做出相应的规定并在本行政区内对当地船舶、浮动设施进行要求。国家和当地政府都尚未做出相应规定或要求的,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出于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也应当为本单位的船舶、浮动设施的正常维护、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规范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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