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本条是船舶违反条例规定的五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船舶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未按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发现后责令改正,同时对船舶处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三、责令改正是指海事机构责令船舶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应责令按规定悬挂;对于未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予以标明或勘划;对于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应按照规定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对于擅自进出内河港口的,应立即停止进出港口的行为,按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获准后按照要求进出港口;对于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通过行为并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退出禁航区;对于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的应立即停止航行,并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应立即改正,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也可重新申请后按照新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四、情节严重,一般包括船舶拒不改正、船舶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等,海事管理机构应禁止违法情节严重的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对船员的处罚与否及处罚幅度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违法情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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