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的权力、义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的规定。
1、行政相对方有义务接受、配合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行政管理关系。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不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同意或者不同意。只要海事管理机构是依法履行职责,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必须遵守监督检查的规定,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予以积极配合。这样,才能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取得良好的效果。实践中,由于有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和效力缺乏了解,对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够重视和支持,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认为自己行为合法,没有必要接受监督检查;有的单位和个人害怕船舶、浮动设施会被查出问题而阻挠监督检查;还有的单位和个人觉得麻烦,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因此,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监督检查人员登上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检查,不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或者不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一些决定不予执行等;还有些单位和个人使用种种手段给监督检查设置障碍,拖延、刁难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甚至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妨碍监督检查的进行。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使船舶、浮动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和解决,给其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埋下了隐患。针对这些情况,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这是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暴力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方便,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例如,应当允许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登上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或者查看有关证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对监督检查中作出的一些决定,如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排除事故隐患等,应当认真执行、落实等。
本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义务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是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不可缺少的程序,也是证明其监督检查主体资格的惟一合法、有效的方式。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体现了执法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也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招摇撞骗,扰乱船舶、浮动设施的正常航行和作业,扰乱内河交通秩序。出示执法证件是监督检查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予以遵守。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也有权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或者出示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所谓的“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执法证件”,是海事管理机构制发的一种专门证件,和普通的工作证不同。因此,仅仅出示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证的,不能认为是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3、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维护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威的必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的只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依法进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下列要件:一是,监督检查主体必须合法,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是海事管理机构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二是,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必须是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涉及内河交通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三是,手续、程序必须合法,如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于没有资格的其他人员进行的所谓“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人员虽有资格但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的检查,或者以监督检查为名干扰正常的航行、作业,扰乱内河交通秩序,甚至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要求,“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仅有权拒绝、抵制,还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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