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无证船员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对应。
二、从事船舶航行的船员,包括船舶驾引人员、轮机管理人员及特殊类型船舶的其他船员应参加由海事机构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考前培训,并参加由海事机构组织的船员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职务和航线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或特殊培训证件,方可在相应等级或类型的船舶上工作;不符合上述规定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即为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无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认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应责令其立即离港,并给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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