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渎职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命规定。
不动产是权利人的重要财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了不动产的权利现状和其他事项,是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必须依法真实记载,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虚假登记,不得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不得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否则都会造成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权利人难以据此主张权利,其利益会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同时影响不动产交易活动的安全性,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也损害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可信赖性和权威性。
本条包括了四类渎职行为: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条规定这四类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由于渎职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的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是刑事责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对相应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有明确规定,其中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前两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前两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互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登记实践中出现不少因渎职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或者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1999年5月10日,深圳中院对深圳市国土局和百胜公司一案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就属此情形。判决认为深圳市国土局在百胜公司仅提交“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未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竣工验收证”,其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且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百胜公司颁发房地产证的行为不合法,建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抵押登记手续亦不合法,且该房地产证所涉及的土地在此之前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属重复抵押,因此判决撤销深圳市国土局颁发的房地产证,以及百胜公司以此房地产证向财务公司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深圳中院于2000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国土局违法为百胜公司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财务公司的经济损失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原告870万元的贷款本金的损失。2001年9月18日,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案成为国内目前实际执行的最高金额的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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