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条是关于查询主体对登记信息不得滥用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通过公开查询方式获得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有说明查询目的的义务,只能将查询获得的登记资料用于查询目的,并且不得随意泄露所获得的登记资料。这是为避免当事人恶意查询所作出的规定。本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且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在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查询人应当填写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表格中应当有要求申请人填写对登记资料的利用用途的栏目。具体的利用用途包括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申请人应当按照填写的利用用途对所获得的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在登记机构进行审查时,只需审查申请人填写的利用用途是否合法即可。
二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泄露查询获得的登记资料的义务。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必须对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行为明令禁止。当事人未经同意,泄等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的,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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