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本条是关于其他各部门加强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的义务,这些部门不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但这些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需要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基础资料,可以在信息平台中给上述部门留有接口,以方便职能部门查询所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提髙行政效率。因此本条对这些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进行了专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对不动产登记事项审核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如在核对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登记事项时,需要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这就需要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的信息。如果登记机构每进行一项审核就与相关部门核对—次信息,将给不动产登记工作带来非常大的不便,使登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也会影响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因此,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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