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本条是关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的规定。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明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机制,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可以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登记的可能;对于其他部门来说,可以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是一项共赢的制度。虽然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不再负责相关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但是一些具体的行业管理事项的审批仍然由各主管部门进行,这些部门的审批、交易信息甚至可能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办理相应的登记。在实际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审查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借助各部门的审批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在审批时也有可能需要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果不及时进行信息的实时共享,将会给各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审批、交易等登记工作中必要的信息。
现阶段,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分阶段实现不动产登记信自、实时互通共享。主要原因:一是各类不动产因历史原因基础^据不够完善、准确,需要进行数据清理,此项工作任务量很大,需要时间去完成。二是目前各部门使用的测量方法和登记平台不尽相同,互不兼容,数据间的转换需要较长时间,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困难。三是因基础数据不完善或技术差异产生错误数据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相关部门赔偿责任难以界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的规定。该规定主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符合便民原则。对于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应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从而节省了申请人的金钱、交通各项成本,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便利了登记申请人申请禾动产登记。二是登记机构提高效能的需要。登记机构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时可能出现需要核对有关的住建、林业等信息的情况,通过各部门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办理登记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利用实时共享的信息,而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仍無需要提供必要的登记申请材料,如为了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必须提交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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