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本条是对人民币发行机构和发行公告的规定。
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将人民币的印制、发行权以法律的形式授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世界各国大多也是将本国法定货币的发行权授予了本国的中央银行。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作为国家货币发行银行,统一负责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实践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负责人民币的印制和发行,对于稳定货币币值,发展国民经济,适应货币流通规律是十分必要的。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在印制、发行人民币上的独特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规定,给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这一权利的具体职责有:负责人民币票券的设计、印刷及人民币的储备,编制货币、信贷、外汇信贷和社会信用计划,确定货币供给增长率指标等。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印制、发行人民币,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机构发行人民币的权利。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任何地区都无权印制、发行人民币,否则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行人民币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是,集中统一发行。多年的经验证明,只有集中统一发行人民币,才能稳定货币,适应货币流通规律,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是,有计划地印制、发行。有计划地印制、发行是指,要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印制、发行人民币。印制、发行人民币的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人民币的发行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科学的内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及需求,只有国家政府才能有较全面的把握,因此,印制、发行人民币的计划是否可行,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后方能实施。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如***的《***银行法》规定,***银行负责发行货币,其发行限度由大藏大臣经内阁会议讨论后决定,并将货币的发行限度公布于众。第三是,信贷发行。货币的发行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财政发行,即用发行货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赤字。这种办法一般是由银行向财政透支,造成银行过度发行货币,最后导致通货膨胀。另一种办法是信贷发行,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通过信贷收支活动来发行货币。由于信贷发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我国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多是通过这种办法来发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享有人民币的发行权的同时,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新版人民币时的义务,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公告是一种公示制度,公告的目的是让全体人民都认知新版人民币的具体式样,知道新版人民币发行的时间,以便使用、流通。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法原第十七条变更为现在的第十八条,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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