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的规定。
一、旅游行程单的含义
旅游行程单简称行程单或者行程表,是旅行社提供给游客的写明某个旅游线路的日程安排、服务标准、注意事项的一份文件,是旅游合同的必备附件,也是旅游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游客在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行程单的内容,并就相关事项详细咨询旅行社。独立成团的行程单可以根据团队的需要定制某条线路的行程单。旅游者在报名时应当索取一份旅行社盖章确认的行程单,并签字一份行程单留存于旅行社,与旅游合同一起作为参团依据。
二、旅游行程单的内容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1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旅游行程单用语应当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使用“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三、旅游者阅读旅游行程单的注意事项
游客在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行程单内容,并就相关事项详细咨询旅行社。从目前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单来看,多数报价都从“低”报,即景点多数只含第一道景区的门票,缆车等均要“自理”,行程中所包含的游览景点,多数属于免费景点,而旅行社往往将最精彩的、游客们非去不可的景点列为“自愿自费”项目写进合同里。这样做,旅行社可以吸引到广泛的客源,却无形中增加了旅游者的负担。旅游者阅读旅游行程单,应当注意是否包含往返交通、住宿、餐饮等内容,并注意报价中是否包含重要景点、精华景点的门票,进入景区之后,是否包含缆车或者环保车等费用。旅游者报团时应当尽量将行程表涉及的所有细节都落实,如入住哪家酒店、接待车辆是什么车型多少座位、就餐是在哪家餐厅以及在核心景区逗留多长时间等,避免旅行社使用“四星级酒店”“进口大巴”等模糊用语。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07-15855
2023-07-15593
2023-07-15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