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本条是对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口或进口的规定。
在进出口货物中,有些货物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或者是我国到国外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展览会或者参加外国博览会而暂时运出我国境外的货物,由于这些暂时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还要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因而海关对这些货物的监管也不同于对一般的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对这些暂时进出境货物,有的在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免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有的可以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等。这些货物如果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进出口,则是需要依法缴纳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或者应当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为防止收发货人逃避海关监管将暂时进出境货物长期加以使用,使之成为变相的进出口货物,对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有严格限制。按照本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复运进境。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目前在实际中,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并须在六个月之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主要包括: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盛装货物的容器,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电视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进行学校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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