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00°c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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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放行货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放行货物,就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查验后,在有关的单证上签印放行,以表明海关监管的结束。放行是海关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意味着海关现场监管可以解除,因此,海关在放行环节的工作重点是对货物通关过程中申报、查验、征税几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复核。复核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有无遗漏,二是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报关单证上的各项签章是否完整、有效,四是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记录和批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五是进出口货物缴纳税费情况,六是监管货物的登记、备案记录是否完整正确等。通过复核,可以发现申报、查验中的差错,以及这两个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处理完毕,对问题和差错及时进行弥补,从而避免监管出现漏洞,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由此可见,严格规范放行环节,对于加强海关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放行有两种程序,一种是特殊程序,另一种是一般程序。

按照一般程序,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缴清税款,就是依法如数缴纳关税税款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提供担保,就是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以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关税和由海关代征的其他税的义务以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海关义务。根据目前海关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1)暂时进出口货物;(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4)正在向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意味着其已经履行了通关过程中的纳税义务,而收发货人提供了担保则意味着为其履行通关过程中的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海关义务提供了可靠的保证,海关可以解除现场监管,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放行。所谓签印放行,就是海关在货物的进出口货运单据上,如进口提单或运单、出口装货单或特制的放行条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启运出境。

特殊程序只适用于个别特殊的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按照特殊程序,对某些特殊的进出口货物,如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非法进出口货物,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未经特许批准的,单证或货件上有政治性错误或有淫秽、反动内容的,以及根据上级机关指示不准放行的货物,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必须在补办批准手续或者纠正差错后,海关才予以放行。适用特殊程序必须经海关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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