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XX驻军和XX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
本条是关于XX驻军与XX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联系机制的规定。
XX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实行高度自治的一个地方政府,XX驻军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XX负责防务的武装力量,它们之间分别自成系统,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但在同一地区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联系。XX特别行政区政府要为XX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提供必要的土地及水、电、气、排污等方面的条件。XX驻军要遵守XX法律,必要时,根据特区政府的请求和中央政府的批准及中央军委的命令,协助XX特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因此,XX驻军与XX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也是一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就是建立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对联系的部门、人员、方式、时间,以及内容、协商处理事宜的方法、原则等作出约定。这种制度如何建立,应由XX驻军与XX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商定。联系制度要坚持互相尊重,真诚相待,联系方便,解决问题的原则。
XX驻军和XX特别行政区政府联系机制协商处理事宜的范围,本法只限定“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与驻军无关的或地方的事宜不属协商处理的范围。
XX驻军与XX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种新型的关系。通过联系机制的建立,必将加强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增进双方的友好合作,既有利于驻军更好地履行职责,也有利于XX特别行政区的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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